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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患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河南省直三院 浏览次数:1942

一、工伤报案:患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由用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处报案。之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工伤就医:严格执行因伤施治原则,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诊疗质量,杜绝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三、对前来就诊工伤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按规定办理工伤人员诊疗手续,做好工伤就诊登记,在诊疗信息中设置“工伤”标识。

四、工伤诊疗时,如发生超出工伤三目录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人员或其家属,或其用人单位,对方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五、工伤继续治疗:住院超过一个月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为工伤患者填写《继续住院治疗申请表》或在社保客户端进行报备。

六、工伤康复:经治疗病情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经办人备齐相关材料可到工伤救治康复处申请康复。

七、工伤诊疗期间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未经工伤中心审批所发生的费用或未按批准的部位和时限发生的费用。

2、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工伤部位及病历记录不符

3、诊疗过程中出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

4、以预防、保健为主要治疗目的的就医

5、不符合物价管理政策及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其他费用。